重申、修改、补充关于《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》2007年12月1日实施之规定:
1. 寝室内设备、设施由寝室长验收;窗帘、门锁、扫除用具等。个人使用家具、床上绿垫子等,由个人负责。调整宿舍时管理员要检查验收,学生毕业时经管理员检查、核对、验收后方可离校。
2. 宿舍内设备、设施损坏应及时到所在公寓门卫报修,如是人为因素丢失、损坏要按价赔偿(包括修理费)。分不清责任时,应由本寝室人员全体分担赔偿。
3. 故意破坏公物者,除赔偿外,还将受到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。
4. 坚决杜绝在设备设施、墙壁、家具上随意张贴、乱刻、乱画。一经发现立即拆除,造成损坏按价赔偿。
5. 寝室设备、设施每年要接受一次检查。
此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