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章制度
当前位置: 首页 > 本科生教育 > 规章制度 > 正文

关于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8-08-24 00:00 点击数:

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应征入伍大学生退役复学学业管理等工作,根据国家和吉林省从高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复学时,学生回到入伍离校时原专业相同年级学习;原来所学专业撤销的,由学校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;学习确有困难的,可适当申请延长学习时间,最长不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。

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服役而退役的,学校准予复学。时间不超过一学年者,复学至原年级学习;时间超过一学年者,复学至下一年级学习。

入伍学生退役后不愿复学的,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肄业处理。

服役期间被军队除名、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,不予复学。

复学时学费交纳按复学当年该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执行。

第三条 退役学生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,直接获得学分,给予优秀成绩。退役学生复学后,可申请入伍当学期全部课程免修,成绩给予65分;也可以正常参加期末考试,按实际取得成绩登记。

第四条 复学后学习期间,凡参加正常考试的,每门课程成绩加20分,总分上限为80分;如实际考试成绩超过80分,以实际成绩记载。

第五条 退役学生正常完成毕业实习任务的,实习成绩计80分。如实际实习成绩超过80分,以实际成绩记载。

第六条 四年级应征入伍的学生,院系可采取适当方式对所学课程进行考核,符合毕业条件的,学校准予毕业。

其他年级应征入伍的学生,复学后,完成剩余学业,达到毕业条件的,学校准予毕业。

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,没有达到教学计划规定要求,按结业处理。离校后,可对不及格课程申请重修,重修课程门数比规定数量多两门。

第七条 参照国家大学生退役后复学有关政策和规定,在学位授予标准上,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,对复学学生按学校学位管理规定限定的分数下降5分(平均学分绩点下降0.15个百分点)授予学位。

其他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从高校学生中征兵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执行。

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